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,是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时,按照选举单位或者行政区域组成的临时性组织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》第七条规定,全国人代会举行前,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。即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特别行政区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为单位组成各代表团。县级和县级以上人代会举行时,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或者行政区域组成代表团。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有四项。1.在人代会举行前,集中举行各种准备性活动,推选代表团团长、副团长,审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,会议议程草案以及有关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,提出意见。2.在人代会期间,审议本级政府工作报告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、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、人民法院工作报告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和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各项议案。代表团会议,是各级人大审议议案和报告的主要形式,一般分为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;人数少的代表团可不分小组,只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。3.对主席团提出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、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候选人进行酝酿、讨论,提出意见。4.经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,可以代表团名义在人代会期间向大会提出议案、质询案、罢免案,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。依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,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团长、副团长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。代表团团长、副团长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。团长的职责是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,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。通常情况下,代表团团长也是大会主席团成员,出席主席团会议,负责向本代表团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意见。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,可以代表本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时,代表按照选举单位、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。代表团团长、副团长的产生办法及其主要职责,可以参照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和做法。乡镇人大代表根据实际需要,可以组成代表团。这里的“可以”,表示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或者选择权,而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或者责任。因此,在举行乡镇人代会前,根据需要,可以按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村组成代表团。当然,如果代表人数少,也可以不组成代表团。代表团团长、副团长的产生办法及其主要职责,可以参照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和做法。